一、 項目介紹
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(以下簡稱“加計扣除”),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、新產品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,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,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,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%加計扣除;形成無形資產的,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%攤銷;以抵扣企業所得稅。
企業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,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備案手續,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。
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,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;同時,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,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。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,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。
二、 費用范圍
1. 人員人工費用。
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、基本養老保險費、基本醫療保險費、失業保險費、工傷保險費、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,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。
2. 直接投入費用。
(1)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、燃料和動力費用。
(2)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、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,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,試制產品的檢驗費。
(3)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、設備的運行維護、調整、檢驗、維修等費用,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、設備租賃費。
3. 折舊費用。
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、設備的折舊費。
4. 無形資產攤銷。
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、專利權、非專利技術(包括許可證、專有技術、設計和計算方法等)的攤銷費用。
5. 新產品設計費、新工藝規程制定費、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、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。
6. 其他相關費用。
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,如技術圖書資料費、資料翻譯費、專家咨詢費、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,研發成果的檢索、分析、評議、論證、鑒定、評審、評估、驗收費用,知識產權的申請費、注冊費、代理費,差旅費、會議費等。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%。
7.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。
三、 不適用范圍
8. 企業產品(服務)的常規性升級。
9. 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,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、材料、裝置、產品、服務或知識等。
10. 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。
11. 對現存產品、服務、技術、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。
12. 市場調查研究、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。
13. 作為工業(服務)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、測試分析、維修維護。
14. 社會科學、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。
四、 計算方法
1. 費用化處理:
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=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×50%
可減免的企業所得稅額=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×所得稅稅率
2. 資本化處理:
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=無形資產原值÷攤銷年限×50%
可減免的企業所得稅額=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×所得稅稅率
注: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%,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%,如未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率減免的企業,可按25%企業所得稅稅率進行加計扣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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